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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研究 | 陈融:新时代政德建设的党内法规之维

发布者:解涛发布时间:2025-02-26浏览次数:10

摘要:基于适用对象、伦理基础以及制度建设等因素,党内法规对新时代政德建设具有独特价值。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呈现的政德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即“大德”、“公德”与“私德”。党内法规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深化政德认知,以干部任选考核制度激励政德养成,以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强化政德责任。党内法规在推进政德建设的过程中,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更高层次道德境界彰显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并以其法治品质提升政德规范的治理效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政德”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将党员干部列为道德教育引导的重点群体并“加强政德修养”。作为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依据,很多党内法规对“政德”予以规范。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22条要求对干部的考核“既重政绩又重政德”。《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要求“健全党性教育、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和家风教育制度”。

近年来,政德日益成为学术热点,部分成果探讨了党内法规的内在“道德”或“伦理”。总体而言,目前关于政德及其与党内法规的关联研究还有较大拓展空间。一是在概念层面,对“政德”“政德建设”等核心概念缺乏界定,对政德的道德主体、伦理取向以及规范内容等分析不够全面,对中国共产党党性、公民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党纪要求、党员教育相关概念与政德之间的逻辑关系尚未有充分解析。二是在研究视角层面,目前关于政德的研究视域较为宽泛模糊,缺乏法律与道德的融合视角,成果中鲜少从道德人格构成要素、道德境界等深入分析党内法规对政德建设的独特价值及制度经验。

对此,笔者立足于《纲要》提出的新时代道德建设要求,即“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和“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在党内法规体系视域下探讨新时代政德建设。



一、党内法规对推进新时代政德建设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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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党内法规因其适用对象、伦理基础以及制度底色等方面的特点,对新时代政德建设具有独特价值。党内法规与政德建设之间的多重一致性说明,前者为促进和保障后者奠定制度基础,是探讨后者的题中之义。

(一)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有助于明确政德建设的主体范围

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决定其适用对象。党内法规规范的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活动”,而二者必须落实到党员的行为以及党组织的工作或活动。所以,党员和党组织自然是党内法规的直接适用对象。同时,党内法规关于干部管理的规定,不受其是否是党员的影响。例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同样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以及非党员干部。《公务员法》第4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则实现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党的干部管理制度的衔接。

《纲要》在“抓好重点群体教育引导”部分提出“党员干部”要“加强政德修养”。那么,此处的“党员干部”具体指向哪些群体呢?习近平总书记早期关于政德的论述中,使用的类似术语包括“官德”“为官之德”等。其中“官”是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泛称。在《多读书,修政德》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使用了“政德”概念,其提出背景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问题。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有学者认为,政德被普遍定义为以公职人员、党政领导干部为规范对象的职业道德。例如,从政之德乃政德,狭义上的政治道德,特殊的职业道德,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履职行为的伦理要求。“所谓政德,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职业操守”。还有这样的提法,“领导干部之‘德’,即政德,主要指向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水平、政治意识、组织观念、革命精神等”。

笔者认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政德”,主要指向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干部的伦理追求和道德规范,在内容上涉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及个人品德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领域。党之政德依靠党组织之德、党组织成员之德以及党所管理的干部之德来体现。由于组织是人的集合,所以相关行为人是政德的最终规范对象。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纲要》在提出对“党员干部”“加强政德修养”之时,其“党员干部”对应的并非狭义的“党员领导干部”,而是广义的“党员及干部”,具体包括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党员、不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其中,“干部”既可以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因此,党内法规适用对象范围与政德建设对象范围高度重合。这表明了以党内法规推动政德建设具有独特价值,有助于提升政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确保政德建设的社会主义道德方向

所谓伦理基础,指决定善恶荣辱等价值判断的基本取向。党内法规、政德建设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的统一性,已经在既有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清晰呈现。比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关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党章对党员及党的干部的义务要求以及《纲要》对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可以发现党内法规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在指导思想、价值追求以及内容构成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了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坚持,而学习和践行以上思想和理论正是党员及领导干部的基本道德义务。《纲要》已经明确了政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强调“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全社会道德风尚”,因为“领导干部的官德修养,在群众面前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成效”。

从内容上看,党内法规真实记录了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政党伦理的探索和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坚守。其中,体现政德建设的纪律规范始终构成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1956年,“共产主义道德”就作为核心概念规定在党章中。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首次规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党员义务,后来在历次党章修改中得到保留,并延续至今。在党章的引领下,党内法规建设以具体规则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内涵,并坚决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崇高地位。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来看,1989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目的就包括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要求党员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并明确本规定是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党纪处分依据。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将“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作为违反党纪的七类错误之一。2003年发布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将“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为十大类违纪行为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先后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以及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按其发生领域分散到不同类别。此后,2018年和2023年的《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都延续了这种纪律分类方式,由此实现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的深度融合,彰显了政德建设的社会主义道德本质和方向。

(三)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为政德建设提供全面的规范保障

政德建设是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包括以宣传党的理想信念、强化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党员思想道德情操为目标的系列活动。政德建设既表现为具体层面的活动,包括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针对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等,也表现为抽象层面的工作,即制定规章制度。制度建设活动就是对政德建设的意义、内容、方式等事项加以明文规定、建章立制,以提升政德建设的明确性、长效性和稳定性。

党内法规对政德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国家法律不能取代的。诚然,国家法律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导向,并积极承载社会主义道德理念、体现道德要求。但是,国家法律是普遍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规范,只能对其适用对象做“普通人”的定位,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专门面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体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道德要求必须由党内法规予以规范。

事实上,党内法规推进政德建设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与“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应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宣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部分,特别强调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要求“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因此,党内法规理应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不仅代表监督执纪、高压严惩之据,也包含培元固本、涵养政德之制。



二、党内法规对新时代政德建设核心内容的具体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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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党始终坚持以崇高理想与严明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党性修养简明大辞典》设立了关于“政德”的专门条目,将其解释为“即从政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又高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榜样的示范性”。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德内容作出了经典概括,即“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德”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全面回应了《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所遵循的伦理道德。“大德”重理想信念、党性坚守、方向引领,主要体现党员对党的道德义务。“公德”重宗旨意识,强调党员干部作为社会公共权力行使者所担负的道德责任,体现“大德”在为民服务事业中的落实和践行。“私德”重自我约束、个人操守,塑造党员干部在家庭生活等非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品性,为“明大德”“守公德”的达成锻造坚定的道德定力。党内法规对政德的制度建设也是以“大德”“公德”“私德”为着力点。

(一)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为核心的“大德”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这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修好的‘大德’。”可见“大德”主要涉及政治立场、政治信仰等原则性问题,其核心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绝对忠诚于党。中国共产党人的伦理体系中,“‘德’的核心就是‘党性’”。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党性就是最大的德”,“我们今天讲的‘德’,第一位的是政治品德”。所以,“大德”本质上是立足于党员身份的政治品德,具有方向指引的功能。

“大德”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有丰富的制度呈现。例如,党章宣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章规定的入党誓词包括“对党忠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在导言中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为新时代“大德”的具体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已落实到各类党内法规之中。此外,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与党性修养既是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也是选拔、考核、监督制度中具有决定性的政治标准。

(二)以廉洁履职、为民服务为核心的“公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崇尚造福人民的公德”,“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可见,党追求的“公德”是“大德”中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各项事业中的落实,是立足于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身份的职业道德。“公德”具有以人民性为源头,以公共性和服务性为两翼的价值要求。“公德”蕴含着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体现的是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担当精神。

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廉洁履职、廉洁从政、为民服务、勤政务实等“公德”核心要素一直受到高度重视。1987年至2011年期间,《关于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继出台。进入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成为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也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支撑而受到高度重视。得益于长期的制度探索,2015年中央发布《廉洁自律准则》,这是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明确的廉洁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根据该准则导言和第5条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并要求“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2022年,《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不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总之,从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来看,“守公德”要求党员以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实际表现来诠释党的政治理想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都是对“公德”的严重背离。

(三)以律己修身、廉洁齐家为核心的“私德”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崇尚严于律己的品德”,“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所有党员、干部都要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其中,“廉洁修身”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守住生活关,培养健康情趣、保持俭朴生活;“廉洁齐家”要求领导干部守住亲情关,严格家教家风,不仅以身作则,还要管理好亲属子女。总之,“私德”是立足于党员领导干部身处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等日常生活空间而提出的个人生活品德,具有个体性、基础性、本源性的特点。

“律己修身”是党内法规的重要内容。《廉洁自律准则》体现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对律己修身的高度重视和具体要求。《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本色。“齐家”是“律己修身”的延伸,本质上是要求领导干部预防其自身相关的私人利益冲击其履行的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廉洁自律准则》第8条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其他党内法规或党的规范性文件也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为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的基本要求,或“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都有关于领导干部齐家的要求。

上述党内法规主要从以下角度推进领导干部廉洁齐家的政德建设。第一,对领导干部设定行为禁止和道德义务。党内法规一方面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亲属或他人谋取私利,另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在家庭成员中做道德表率,承担家风建设、从严治家的责任,承担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履行教育、约束之责。第二,党内法规针对领导干部家人及身边工作人员提出要求,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利用领导的影响力谋取私利或干涉公务,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防止错综复杂的商业关系造成对领导干部的“围猎”。第三,党内法规通过对“家事”“家产”的干预促进党员干部的清廉。例如,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4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以及投资情况。除了正式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也将家风家教作为重点内容。例如,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引导党员和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



三、党内法规推进新时代政德建设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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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在本质上不仅是一种特殊社会意识,也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道德建设,重要的是要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由此,健全的政德人格需要具备明辨是非的政德认知、真挚的道德情感、坚强的道德意志、坚定的道德信念以及切实的道德行为能力。为推进政德建设,党内法规提供了体系性机制,对党员干部给予行之有效的引导与激励。

(一)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深化政德认知

习近平在兼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期间曾指出,“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尽职尽责干工作的教育”“道德情操的教育”和“防腐拒变的教育”是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教育的重点,而前三个方面恰恰与前述政德、公德与私德的内涵保持一致。党章明确了党员的学习义务以及党组织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职责,还有专门的党内法规及党的规范性文件致力于规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

政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始终是党员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2014年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明确“开展道德品行教育,关键是要引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不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还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都将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觉悟、政治纪律、道德情操、为民服务、学史崇德等主题作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而以上主题恰好是对新时代政德修养的全面体现。《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还明文规定了“政德教育”的地位和内容,要求“开展政德教育,引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自觉追求高尚情操、坚守道德底线、远离低级趣味、引领时代新风”。新时代,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教育受到特别重视,党章将“带头学法守法”作为共产党员的基本义务。

党内法规不仅明确了政德教育的内容,而且为其提供了党组织生活、主题教育等丰富载体。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坚持的“三会一课”既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定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集中党课突出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成为政德教育的重要依托。此外,不同时期的党内主题教育保证了政德教育的时代性和针对性。近年来,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一思想主线。

(二)以干部任选考核制度激励政德养成

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体现在谋事与用人两个方面。所谓“谋事”,就是党就各项事业制定方针政策、作出战略部署;所谓“用人”,就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并向国家机关、政协、人民团体等单位推荐合格干部。在关于干部选用和考核的党内法规中,对当事人的政德考察是最为核心的规范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持之以恒锤炼政德”,将政治标准放在选人用人的第一位。《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列举的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中,“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以及“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等涉及政德问题。为了预防在政治品行、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政德不合格的人走上干部岗位,2016年,《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建立了包括深化日常了解、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在内的干部提拔综合管理机制。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第7条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政德范畴的内容。同样,《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了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关于“德”的事项对应了政德体系的丰富内容,包括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清正廉洁以及道德品行等情况。总之,党内法规将政德考量贯穿到选人用人全过程,本质上是推进政德要求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德实践能力。

(三)以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强化政德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明确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约束机制,实现对党员干部政德养成的制度他律,也彰显了党内法规的强制力。

《党内监督条例》第22条要求对干部“全面考察德、能、勤、贤、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明确了针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还规定了党纪处分所适用的各类违纪行为,每一类违纪行为中都涉及有违政德要求的情形。例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适用于违反生活纪律的处分。同样,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政德建设不力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重要原因,具体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党的作风建设松懈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扎实等情形。

监督执纪问责彰显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其侧重维护党内法规的底线要求,以强制惩戒为重要表现方式,发挥着筑牢道德底线、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均确立了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改组、解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对党组织、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情形,规定对党组织可以采取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以及对领导干部可以采取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四、党内法规推进新时代政德建设的主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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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强调特定社会关系对道德主体之道德义务的决定性。总体而言,党内法规关于新时代政德建设的最大经验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伦理观的遵循,立足于党员干部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身份来确立其政德要求。不过,关于政德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在传统文化资源利用、道德层次把握与法治品质保障等方面也展示出独特经验。

(一)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承和弘扬我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传统美德,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坚持社会主义道德观,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政德”思想萌芽久远。“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表达了道德教化或道德治理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意义。“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进一步说明了治理者自身道德品行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影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党组织、党员及领导干部政德的高度重视本身就体现了对优秀传统的延续。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章对党员设定的重要义务之一,《廉洁自律准则》也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然,党内法规对传统美德的传承不仅限于明文规定,更多的是将传统美德的内在精髓充分融入政德纪律要求之中。例如,“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成为政德中“大德”“公德”的思想源泉。再如,作为中国传统的道德修养方法,“慎独”最早出自《礼记·中庸》——“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刘少奇在谈到共产党员的修养时对其有经典解释,“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自律是“慎独”达成自我认识、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修养方式和修养境界。慎独自律成为新时代政德修养的重要理念和要求。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而言,不仅有《廉洁自律准则》分别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明晰政德义务,“自觉”“自律”“自我约束”等术语也频繁出现于党内法规之中。《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总之,党内法规中的政德理念和规范要求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展示了党的政德文化的历史底蕴。同时,相比于党在其他历史时期对执政伦理的探索和实践,新时代政德建设展示出特有的感召力和生命力。简而言之,新时代政德建设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方向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伦理遵循。

(二)以崇高道德境界彰显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道德境界主要是指人们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所达到的道德觉悟程度、道德品质状况和情操水平。”以“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想以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为视角,社会主义道德境界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公私兼顾、人我兼顾”,适合于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公民;第二,“先公后私、先人后己”,适合具有较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群体;第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这是人类社会最高道德境界。

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及其伟大历史使命,决定了“党性”伦理中的最高道德境界追求。“党性”是党固有的根本属性,也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本质特征,集中表现为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所以,党内法规追求最高层次的道德境界,表现出比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义务更广的特点,以此彰显和保持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法规对崇高道德境界的追求有充分制度体现。第一,党内法规不仅要求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就政治信仰、组织服从、工作执行、服务意识、生活作风等具体领域,要求他们以实际言行诠释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高尚情操以及使命担当。可以说,违法必定违纪,违纪不一定违法。《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纪及其处分条款的数量远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中有关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款的数量多,这说明党员及领导干部比一般公职人员担负更多更严的道德义务。《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确立了将党纪处分前置于法律处分的原则,使党内法规发挥起筑牢党员道德底线、预防违法犯罪的功效。第二,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设定了先锋模范带头义务。党的先锋队本质及其伟大历史使命需要党组织成员通过言行来具体诠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所以,党内法规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广泛的“带头”义务,包括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等。《党内监督条例》将“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带头”术语多次出现,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发挥广泛的带头作用。

(三)以法治品质提升政德规范的治理效能

党内法规对“法律至上”原则的严格遵循是其法治品质的鲜明体现。党内法规虽然包含了崇高理想信念、全心为民、大公无私、自我牺牲、忠诚老实等国家法律法规不便提出的道德要求,却严格遵循“法律至上”原则。首先,《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明确列举党内法规的制定事项,以此表明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和专属性,明确了类似《立法法》第11条对特定事项规制的法律保留原则;第7条将“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宣告为党内法规制定原则;第32条将“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确定为党内法规被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理由之一。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9条明确了如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等情形,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最后,党内法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遵循,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法治品质使党内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也就是说,党在实施具体领导的过程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紧密合作,甚至党内法规还对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引导、修正和补充作用。党内法规中所设计的教育引导与高压震慑相结合的政德制度建设和相关措施不仅帮助党员及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还引领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例如,《监察法》规定的处置方式与《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四种形态”之间的衔接,《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种类、处分档次的设定上都参考了《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现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有效贯通。所以,在纪检监察实践中,《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与《政务处分法》一并成为党纪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



五、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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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运用是非、荣辱、美丑等范畴帮助党员认识到自身对于党组织、国家和人民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党性伦理为党员干部在政治生活、工作领域以及生活领域设定行为准则,将党校培训、日常教育、主题教育等道德教育活动制度化,并通过道德奖惩等机制对党员干部的实践活动作出评价和纠正。“我们党的政德作为全党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是党内法规建设的灵魂”。党内法规充分发挥道德的认识功能、规范功能、调节功能、激励功能、教育功能及导向功能,推进共产党人政德修养的提高。

“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党内法规中高标准严要求的政德规范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积极影响。例如,在基层治理中,党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道德模范形象有助于矛盾的化解,引导基层群众友善宽容、积极参与。党内法规也引导了不同行业规范性文件对于政德建设的重视。例如,《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强调“强化政德教育”;2019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设让党中央放心 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的意见》,提出“持之以恒锤炼政德”。无论是党员先锋模范对公众的示范,还是在制度制定上的引领,党内法规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力都离不开宣传教育。目前,不仅有党内“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八个全民普法规划也将“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确立为普法宣传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主渠道,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治》等思政课程对于“大德”“公德”“私德”等政德要素也有所呈现。不过,本着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的育人原则,党内法规的德育价值还有待在学校教材设计及教学实践中得到更多探索。经过充分的学习和传播之后,党内法规将被更多社会成员熟悉,其内在的制度伦理和政德规范也将进一步发挥引领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众法治素养的作用。